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倘若
行为人在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为其实施
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协助,并且
情节严重者,将会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
刑事处罚,同时还需承担
罚金的
民事责任。若涉及到
单位犯罪的情形,那么该单位将被判处相应数额的罚金,而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也将依照前述条款进行
处罚。当被告人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前提下,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协助,并且从中获取了三万五千元的非法利益时,这种行为有可能被判定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然而,是否构成“情节严重”仍需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其中包括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多个方面的因素。如果经由法院审理后确认被告人的行为确实构成“情节严重”,那么便有可能按照上述法律条款对其进行
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