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如肺气肿病患者满足如下条件中的某一项,均可依法请求司法批准进行取保候审措施:首先,倘若这类患者极有可能被控触犯
管制罪、
拘留令或独立适用专门的
附加刑例等
轻微犯罪行为,而且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对其周边社会安定造成潜在风险及威胁;其次,若肺气肿病患者有可能面临漫长的
有期徒刑甚至更严重的
刑罚处罚,但实施取保候审同样能确保社会安全无虞;再者,针对那些因患上严重疾病以致生活无法自我料理,且目前正在接受专业医疗救治,以及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这两类群体,实施取保候审同样可以确保对其造成的社会影响降至最低;最终,当肺气肿患者所涉案件初步调查阶段已然结束后,由于案件尚未完全审理完毕仍需等待后续处理结果,此时则可考虑请求施行取保候审。总之,要是肺气肿病患者状况恰好契合上述任意一种情形,并具备相关的
证据与事实佐证,即可向当地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交关于取保候审的行动申请。然而,最终能否获准取保候审仍需结合实际情况及
司法机关的决策裁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