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并非依靠寻求关系所能实现,而必须依据案件实际状况由各级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做出评估与裁决。本条款明确阐述,在某些特定情形下,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才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因此,依照现行法律
法规,
申请取保候审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定程序,杜绝任何不正当行为,例如寻求关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