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相关法律条款所得出的明确规定,倘若一个社会上的自然人明知他方在利用互联网领域进行
犯罪活动,却依然向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与协助,并且在此过程中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那么这位涉案人员将会面临着由中国司法机构裁决的,包括但不限于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以及并处或者单
处罚款等在内的严厉惩罚。然而,如果该名涉案人员能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展现出积极的悔过态度,例如主动揭发其他
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以协助警方破案等,那么中国法院在做出最终判决时将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并可能会酌情给予其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的宽大处理。当然,具体的判决结果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综合考量后才能得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