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明确规定,取保候审制度主要适用于与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单处独立适用
附加刑等多种情形相关联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或者是那些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严厉
刑事处罚,但同时采取取保候审策略能够避免对其自身及社会造成潜在威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此之外,对于那些因患有严重疾病而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或是正处于孕期且即将分娩的妇女,亦或是已经超出了
羁押期限、案件仍然未决、仍需进行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样可以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在涉及到
欺诈罪的案件中,若犯罪嫌疑人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并且还符合取保候审的其他法定条件,例如提供合适的保
证人或者缴纳相应的
保证金,那么他们就有权向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关于具体的申请流程以及所需提交的材料,都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
法规以及
司法机关的具体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