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条款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要求,凡知晓他人在运用互联网进行
犯罪活动的人,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否则将构成所谓的“协助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罪”。此类情况若
情节严重,便需接受最低三年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面临
罚金的惩罚。然而,若作为中介者
主动投案自首,这种行为按照我国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将视作“
自首情节”。针对此种状况,根据实际案情和法院的具体裁定,这部分自首情节或许能成为减轻
刑罚的重要考量要素。值得注意的是,虽然
自首可作为
减轻处罚的有效手段,但实际能减轻多少刑期还是要根据具体案情和法院的判断来决定。此外,自首并非唯一的减轻处罚因素,其他相关因素如
犯罪的严重程度、犯罪所带来的不良影响、
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及行为表现等也需纳入考虑范围内。因此,最终的判决结果仍需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