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因怀孕而构成的特定人群若具备取保候审的允许,则有权行使该权利。然而,最终决定是否予以履行
取保候审程序,必须综合设定好主要依照案情特征以及孕妇自身状况全面考量。只要预计到孕妇可能面临被罚以
管制、
拘役或单处
附加刑的困境,同时又坚信倘若采用取保候审并不会对地区安全产生任何威胁;或者考虑到孕妇身体相当虚弱,生活无法自行料理,因此采用取保候审也同样不会引起社群的不安定;或者等待开庭的时间已届满,有关案件却暂未确将终结,此时孕妇的境况完全符合取保候审的情形下,她便有权提出此项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