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取保候审的申请及执行工作主要由公安机关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严格规定,被
羁押的
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条件时,均可依法
申请取保候审。然而,至于“第二次”取保候审的确切时间点,本法条却尚未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于取保候审的决定与执行,通常是由办案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际状况进行综合考虑后作出的。因此,若需申请第二次取保候审,应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详细阐述理由,然后由办案机关根据案件的推进程度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作出最终的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