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第六十七条规定,若医学专家作为
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在特殊条件下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皆可向相关
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请求:首先,如医学专家可能触犯
刑法,面临有罪判决,包括
管制、
拘役,甚至独立适用
附加刑等形式,若采用取保候审措施并无社会危害性,此时医学专家即可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其次,假如医学专家估计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然而只要采取取保候审就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影响,同样具备
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此外,倘若医学专家因患重症疾病、生活无法自助,或者正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的特殊情况下,许可实行取保候审便不会给社会带来危害性,此时也可提出相应的
取保候审申请;最后,即使在医学专家的
羁押期限已至,且案件尚未结案时,若其确实需要继续接受取保候审的保护,亦可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提出相应的取保候审申请。总而言之,根据现行的法律制度,只要医学专家满足了以上任何一种情况,都具有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法律权利和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