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对于依法
逮捕后既已具有特定法律实体以及程序规定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在满足以下诸项条件之下,向有权
管辖机构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一是根据法庭审判的事实与
证据判断,其有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于
附加刑;二是法庭预判其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及以上
刑罚,且采用取保候审措施而不会对
公共安全环境造成实质性的威胁和风险;三是犯罪嫌疑人生病状况严重,生活无法进行自我料理,或者是怀孕状态的女性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幼儿,同样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确保公众安全不会面临潜在风险;四是在案件审查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已经处在
羁押期的最后阶段,且各项事宜尚未了结完毕,鉴于这种情况需要继续进行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落实。值得注意的是,本法条并没有给出取保候审的具体时间限制,因此,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满足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从严格意义上讲都具备资格要求取保候审。然而,实践中的取保候审决策受到诸多其他因素影响,如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犯罪嫌疑人的
犯罪行为性质、悔过态度、对社会的潜在危害程度等等。因此,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并且案件尚未完全结束,理论上在35天之内仍可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最终能否获得批准,则需由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做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