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对于那些在明知他人即将运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行为的前提下,仍然为其实施犯罪行为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协助的人,若情节较为严重者,将予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惩罚,同时还需处以
罚金。然而,对于初次
触犯法律且所获得的利益为四万元的情况,我们需要深入分析其行为是否达到了“
情节严重”的标准。单纯地根据收益金额来判断,四万元的收入或许无法满足“情节严重”的要求,但是我们还必须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例如提供帮助的次数、涉及的范围以及对
犯罪活动的推动作用等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假如法院判定该行为并不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那么他有可能不会面临有期徒刑或拘役的
刑罚,但仍有可能被处以罚金。反之,如果法院认为其行为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那么他很可能会成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并且还需承担罚金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