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为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单处
附加刑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采用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社会治安危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另外,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隽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身怀六甲或正值哺乳时期,以及警戒期限已满
案卷尚未裁决需执行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亦可依法适用取保候审。然而,本条款却对已被网上通缉者能否适用取保候审事项并没有明确规定。在通常的情况下,被上网通缉意味着地方公安机关默认为此犯罪嫌疑人在社会安全方面存在潜在威胁,有可能逃避法律的调查或审判。因此,是否能适用取保候审这一手段,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仔细分析,其中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犯案的情节轻重、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有无可能逃避法律
追责等多重因素。倘若被上网通缉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上述条款中其他适用
取保候审的条件,如可能被判
处罚金或较轻刑罚且社会危害性较低,或者因特殊原因确需取保候审,那么从理论上来讲,他们是有权提出
取保候审申请的。然而,这一切都需要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
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
行权衡与决策。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正式
逮捕或
刑事拘留,那么除非有特殊情况出现,否则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将会大大降低。总而言之,是否能够适用取保候审,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全面评估,而非简单地一刀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