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洗钱罪展开司法认定时,不仅依据银行水流这一单一指标,而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涵盖了以下诸种行为,包括为罪犯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
犯罪所得转化为现金或金融工具、通过各种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掩饰、隐藏资金来源及性质、实现犯罪所得与收益的跨国界流动,乃至采用其他种种手法掩盖、遮蔽犯罪收入及其来源与性质等诸多方面。然而,银行水印虽可视为
证据之一,但要准确确认洗钱罪行,还需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其中包括但并不局限于资金流向、详细交易记录、明确交易目的及交易双方之间的紧密关联性等要素。据此可知,仅凭银行流水信息显然不足以判定是否构成洗钱罪,更需要结合具体个案情节以及所有相关证据开展全面分析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