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取保候审应当有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然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必要签署相关取保候审法律文书,以明确表示其充分理解并自愿接受取保候审所设定的各项条款及限制性要求。如此方能确保此项
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同时也能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取保候审必须由
当事人亲自签名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