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程序通常包含如下五个步骤:首先,申请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
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可向负责该案的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或是审判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其次,收到申请之后,上述机关将会对申请人的身份资质、案件详情以及行为所带来的社会潜在风险等诸多因素进行深入审核评估,以便最终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请求;再次,若决定实施取保候审,相关机构将出具相应的
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且在决定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接下来,公安机关将承担起执行取保候审措施的重任,包括收取
保证金或者寻找保
证人,同时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至申请人手中;最后,在
取保候审期间内,公安机关将对被取保候审人员进行严格的监管,确保他们能够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定。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归属于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且由公安机关负责实际执行。尽管具体的盖章流程与细节可能因地域差异以及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但是以上所述步骤构成了取保候审的基本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