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第三百零三条的明文规定,对于开设赌场的行为,其最终的审判结果主要取决于
犯罪情节的诸多方面,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犯罪活动的规模、非法获取利益的金额、参赌者的数量、
犯罪手法运用的效率以及对社会稳定状态所造成的影响等等。若上述
情节严重到一定程度,则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五年至十年不等,同时处以相应的
罚金。在处理网络开设赌场罪之
代理人的案件时,法官将秉持公正和严谨的态度,根据案件所呈现出来的具体事实与扎实的
证据来判断其犯罪情况之轻重。若案件所涉及的在线赌博平台规模庞大,参与人员密度高,
非法所得金额大,甚至是运用了先进的科技手段规避监管的行为,均有可能导致法官判定该案情尤为严重,并因此而面临更为严厉的刑期。然而,最终的判决结果仍需基于全部案情的真实情况与翔实证据,结合相关法律条款以及司法解释的权威解读,交由法院依法进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