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类
刑事诉讼活动中,倘若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体现在特定条件之内,便可采用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手段进行处理。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均有资格
申请取保候审:首先,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次,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者,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可适用。此外,对于
羁押期限已到期,而案件仍未办结的
行为人,也需要介入
取保候审程序以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