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并非等同于必定入狱服刑。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特定场合之下享有对涉及到
犯罪嫌疑人员的先行
拘留权。拘留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角色特殊,其目的在于防止潜在的犯罪嫌疑人逃离追捕、
销毁证据抑或是再次实施
违法犯罪行为。在相关人员
被拘留之后,公安机关将针对实际情况展开深入的调查工作,最后根据所获信息来决定是否向检察机关提出
公诉申请。若案件顺利进入审判环节,法院将依据事实与法律做出公正裁决。若判定被告有罪,相应的犯罪嫌疑人则需要面临牢狱之灾。反之,如若无罪或
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罪,那么该犯罪嫌疑人便无需承担任何
刑事责任。因此,刑拘仅仅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暂时性措施,未必会导致最终的监禁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