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对开设赌场罪进行准确的判断与认定,主要涵盖以下五个关键领域:首先,
行为人是否具备开设赌场所需的特定主体资格;其次,行为是否直接或者间接侵害了国家关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秩序以及良好的社会道德风气,乃至对我国正常的经济运行秩序产生了干扰;再次,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存在以营利为唯一目的的故意心态,也就是其开设赌场的初衷是否仅仅是为了攫取不法利润;接着,行为人是否实际实施了开设赌场的行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赌博场地、赌具、赌资等必要条件;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明确规定,对于开设赌场的行为,将会面临相应的
刑事制裁,具体的
刑罚程度则需依据
犯罪情节的轻重而定。在
代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律师需要全面搜集并深入分析各类相关
证据,如赌场的运营记录、资金流动情况、目击者的陈述等等,以此来证实行为人确实存在开设赌场的事实,以及其主观上的故意心态和客观上的行为表现。此外,律师还需要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
情节严重”的标准进行评估,因为这将直接关系到最终所应承受的刑罚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