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所规定,
减刑适用范围仅限于受过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及无期
徒刑等多种
刑事处罚并在其执行期间出现明显悔改或
立功表现的
犯罪分子。对于
猥亵罪这一侵犯公民人身权益的严
重犯罪而言,若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监狱管理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展现出深刻的悔悟之意,或者有显著的立功表现,便可依法提出减刑申请。然而,关于猥亵罪本身能否获得减刑的问题,仍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以及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的实际表现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若犯罪分子的行为满足减刑的相关条件,例如严格遵守监规、展现出悔悟之意或立功表现等,则根据法律规定,他们有权提出减刑申请。反之,若不符合
减刑条件,则无法提出减刑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