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洗钱罪的裁量幅度主要以涉案人员对
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进行掩盖或隐瞒的情节轻重程度为据。若洗钱数额累计至二百万元人民币,且无其他影响
量刑的严重情形,依据本
法规则,有很大可能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不等的惩罚,同时还要缴纳
罚金或罚款。反之,若
情节严重者,量刑则可能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同样需缴纳罚金或罚款。然而,何谓“情节严重”仍需根据具体个案的真实情况进行判定,涵盖但不仅限于洗钱金额大小、犯罪性质
类别、犯罪所得的来源及性质、犯罪产生的不良后果、犯罪人的动机与目的等多重因素。即便是洗钱数额高达二百万元人民币,从常理观察或可认定为构成“情节严重”,然实际判决结果终究应由法院依据全案事实和情节综合考虑后作出公正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