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框架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及到盗窃
犯罪的
定罪量刑问题,将主要以被盗取的公私财务价值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同时还应考虑到
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
多次盗窃、
入室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等恶劣情节。若某位犯罪嫌疑人持续性地对多家银行实施盗窃行为,这种情况便可视为多次盗窃,属于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形。至于具体的刑期,则需根据实际盗窃数额、是否存在其他严重情节,以及是否达到了“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或“
数额特别巨大”的相关标准来综合判断。举例来说,倘若犯罪嫌疑人所盗窃的银行卡数量众多,并且每张银行卡内的金额都相当大,那么他的盗窃数额很可能被判定为“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进而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的严厉惩罚。而如果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那么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面临更为严重的
刑罚制裁。因此,对于持续性地对多家银行实施盗窃行为的案件,我们必须结合具体案情和盗窃数额,才能准确地评估其
刑事责任。若盗窃数额符合法定标准,那么此种行为无疑构成了盗窃罪,应当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