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67条律文所述,得以执行
保释措施(保释是指在未经审判或判决有罪之前,交由某个人监管而不让其自由行动)的
案件类型涵盖了以下几种可能性:1. 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2. 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但采用保释手段并不会让社会产生无法逆转的危险。回溯至《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条款,我们发现
违法传销行为可能构成非法
传销罪,而对于此类罪行的惩处方式则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等多种刑罚。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能否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保释措施,需根据每一个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评估和判断。举例来说,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满足上述法律条款中所规定的
保释条件,如可能面临的刑罚相对轻微,且通过保释手段并不会对社会安全带来威胁,那么他们便有可能具备申请保释的资格。然而,倘若传销活动的
情节严重,牵涉到的人员数量庞大,可能面临的刑罚较为严厉,或者采用保释手段可能会给社会带来较大的潜在风险,那么他们就很可能被排除在保释措施的
适用范围之外。因此,能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保释措施,必须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其中包括传销活动的规模、影响力、被告人的
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等诸多因素。如果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认为被告人符合保释条件,便可依法作出保释决定;反之,如果被告人并不符合保释条件,也可以依法决定不予保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