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适用于可能被处以
管制、
拘役甚至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情况,以及可能被判
处罚金数超过
有期徒刑上限且在实施
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严重危害的案件中。然而,此条款并没有明示
有前科记录的涉嫌人或被告不适宜
申请取保候审。因此,只要满足上述取保候审所需条件,即使存在前科记录,其仍可获得相应批准进行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