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作为一种典型的
自诉案件,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章至第二百零九章)第二百一十二条的法律条款规定,人
民法院在进行自诉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有权采取调解手段以解决
纠纷;同时,在审判即将做出宣判之际,
自诉人亦可酌情择其所欲,与被告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或者撤回
起诉请求。换言之,若自诉人作出撤回
自诉的决策,人民法院便不会再对被告人进行
刑事追责。因此,在这种情况之下,倘若自诉人决定撤销起诉,人民法院并未义务告知被告人有关此事。反之,倘若自诉人选择通过调解方式加以解决,或是达成和解协议,则被告人需参与其中,共同开展调解工作,此时人民法院将会依法向被告人发出
传唤,要求其按期参加相应的审理程序及相关协商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
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