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占
违禁物品是否构成
犯罪,这需要对
违禁品的性质以及侵占行为本身进行详细而深入的分析。倘若涉案的违禁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所定义的"
替人保管的财物",或者是"别人遗忘或掩埋的东西",同时
行为人又将其占为己有,而且涉及到的金额达到相当程度,那么他拒不归还或者交出的话,按照该法条的规定,就有可能被判定为犯有侵占罪。然而,假如违禁品并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况,或者说侵占行为并未满足侵占罪的构成要素,那么就不能认定为侵占罪。在实践中的案例中,我们必须结合具体情况,比如违禁品的
类别、数量、侵占行为的性质、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产生的结果等等因素,来全面地评估是否构成侵占罪。如果行为人确实
非法占有了违禁品,并且满足了侵占罪的所有构成要素,那么依据现行的法律
法规,他很可能会被判定为犯有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