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作为一项特殊的
强制措施,仅适用于那些符合特定条件的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然而,本法条并未对取保候审与判决的实施次序作具体规定。实践流程中,取保候审往往在案件的
侦查阶段或者
审查起诉阶段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制定决定,而判决则是在案件进入审判环节之后由人
民法院进行裁决。因此,取保候审与判决属于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两个独立阶段,并不存在孰先孰后的问题。若案件已步入审判阶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能会根据案情决定是否采用取保候审策略;反之,若案件尚处于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据案情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总之,根据当前的法律
法规,取保候审与判决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属于两个独立的阶段,并无明文规定其执行次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