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明文规定,
绑架罪乃指为谋取非法财物而将他人进行绑架,或者以他人为人质的恶劣行径。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并未明确排除了以非法获取财物之外的其他不当目的(例如实施报复行为或实现个人控制等)为出发点的绑架行为不应视为绑架罪。因此,尽管此类绑架活动的主旨并非获取非法财产,但是,由于存在着基于其他不良动机(比如报复、控制等)实施此类行为的情况,它们仍有可能被定性为绑架罪。虽然从司法实务来看,当存在
绑架人质却未索求金钱的现象时,往往还会牵涉到诸如
非法拘禁罪、故意
伤害罪等其他
犯罪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行为就无法构成绑架罪。若绑架行为满足了刑法中对于绑架罪所设定的所有构成要素,那么即便没有涉及到勒索财物的问题,也有可能被判定为绑架罪。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绑架人质却不索要金钱的行为确实有可能构成绑架罪,至于具体是否构成
犯罪,则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
证据,由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
被绑架人的,或者
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