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
贪污罪的惩治标准详细如下所列:首先,若贪污数额有限或情节相对较轻,则应处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附带
罚金处罚。其次,若贪污数额庞大或情节较为严重,则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附加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最后,倘若贪污数额极度巨大或情节极为恶劣者,将面临着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的严惩,同时还需缴纳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而对于那些贪污
数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及人民带来了特别重大损失的罪犯,更是会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
死刑,并且在
执行死刑前必须先缴清所有
赃款。综上所述,贪污罪的构成金额并未设定明确的数值界限,而是要根据实际贪污数额的多寡以及情节的轻重程度来决定相应的
刑罚力度。因此,贪污罪的构成金额并非固定不变,而是需要根据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与情节发展进行综合判断与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
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
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人
民法院根据
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
终身监禁,
不得减刑、
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