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明文规定,对于
寻衅滋事罪的
量刑,其所涉及的因素主要是
行为人的行为情节。假设某位人士重复实施了三次划伤他人车辆的
违法行径,倘若这些行为被判定为寻衅滋事罪时,那么必须深入探究其行为是否已经严重破坏了社会
公共秩序来决定量刑程度。若经过审查,这三次划车行为未对公共场合秩序产生严重妨害,且无其他严重不良影响,那么依据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其行为或许无法被视作“
扰乱社会秩序”,从而导致根据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审判规则,该类
违法行为或许并不会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的
刑事惩罚。然而,若是这些屡次划车行为已经引发了严重的社会公共秩序紊乱现象,如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等恶劣情况,或者出现了其他恶劣的后果,那么就依据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此类违法行为完全有可能遭到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判,同时可以附加
罚金作为惩戒。在对具体
犯罪行为进行裁决时,还需由法院依照案情的实际情况以及具体案情进行审慎判决。由此可见,即便同为三次划车行为,但若确实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其可能遭受的
刑罚幅度将介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最终的判决将根据法庭对案情事实的确认及对相关法律
法规的适用于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
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