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对“协助洗钱罪”的明确定义,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其主要含义是为掩盖或是遮蔽特定
犯罪活动所涉及到的
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进而实施为之提供资金账户、转换财产形态、转移资金流向、跨境转移资产以及采取其它方式来进行掩饰和隐藏上述行为。换言之,若此类行为是为涉及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等领域的违法所得及相应的收益提供支持或服务,那么便构成了“协助洗钱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