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明文规定,对于拐卖妇女罪的
共同犯罪,其是否能够获得
缓刑的裁决主要是依据特定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条款来判断的。若共同被告人在整个
犯罪活动中扮演着次要或附属的角色,那么他们便应被视为
从犯,并参照第二百七十二条中的相应规定,对其依法从轻、减轻作出
量刑判决或者直接予以赦免。然而,在探讨是否适宜采用缓刑这种非监禁
刑罚时,我们仍需综合考量
共犯的
犯罪事实、其认罪悔过的表现、
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各方面因素。最终的决定权将交由法院,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裁定。若共同被告人的行为满足了缓刑的相关要求,例如
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不再具有再次
犯罪的风险、宣告缓刑不会给其所在社区带来重大负面影响等等,那么法院就有可能考虑对其实施缓刑。但如果共同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到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中所列举的加重情节之一,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宜实施缓刑的情况,那么法院很可能会选择不对其适用缓刑。因此,能否获得缓刑的裁决必须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不能简单地给出一个肯定或否定的答案。如果共同被告人符合缓刑的相关要求,按照法律规定,法院是有权考虑对其实施缓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
暴力、
胁迫或者麻醉方法
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