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涉及儿童拐骗案的
犯罪嫌疑人士或被告自行
申请取保候审手续,那么他们也须严格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所规定的所有事项。若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有关人员未获批准擅自逃离所居住的都市、县城,又或是与其特定对象进行隐蔽性接触等等此类
违法行为现象,执行机构有权没收部分乃至全额
保证金,并且可视实际情况要求该主体签署具有深刻反省意味的声明,同时重新投入保证金、推荐
担保人,甚至采取
监视居住措施、实施
逮捕等更为严厉的手段。假使犯罪嫌疑人士或被告在
取保候审期间违反相关规定,且有必要对其实施逮捕,那么执行机构有权先行
拘留。这就意味着,一旦涉及儿童拐骗案的犯罪嫌疑人士或被告被发现存在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他们将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其中包括潜在的逮捕以及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