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明文规定,当法院认为具备实施
保全措施的法律必要性时,有权运用包括查封、扣押以及冻结被告人
家属的财产在内的手段。这就意味着,如果在
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存在显示
财产保全必要性的线索,那么人
民法院将有权力对被告人家属的财产实施冻结。因此,尽管审判之前的
羁押并不直接造成
个人财产被冻结,但是根据特定案件的复杂程度与法院对于实际情况的权衡考量,如果有必要采取措施来防止被告人家属可能进行的财产转移、隐匿或是毁损等行为,那法院便有权采用包含财产冻结在内的一系列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