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大陆地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相关规定,关于"开设赌场罪"的
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了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及其所带来的盈利意图。尽管流水账在证明
犯罪行为及
犯罪收益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它并非唯一的
证据来源。若有其他确凿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为开设赌场而进行营利活动,例如
证人证词、现场勘查记录、电子数据等,即便缺乏流水账的存在,亦可依据此类证据对其定罪为"开设赌场罪"。因此,流水账的缺失并不必然导致无法判定为"开设赌场罪",关键在于证据的充分性与可靠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