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抢劫犯罪的认定并不仅仅以抢劫财物的数额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准。此项法律条文并未明确指出具体抢劫多少钱才能够被界定为抢劫行为,相反,它主要是根据行为主体的行为方式、发生抢劫事件的场所、针对的受害者以及产生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来评估其
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而依法设定相应的
刑事处罚措施。举例来说,即便抢劫所得的财物价值较小,但是倘若
行为人在实施抢劫过程中采用了
暴力、威胁等强制手段,那么同样有可能被判定为抢劫罪。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抢劫罪的成立并非仅以财物数额作为唯一的判断依据,而是需要对各种相关因素进行全面的考量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