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对保
证人的数量要求通常如下:首先是常规状况,只需设置一位保证人便足以完成任务。然而,这位保证人需具备若干特定的资格条件,例如:他或她应当与本案不存在任何关联性;拥有充足的能力来履行其
担保义务;必须享有宪法赋予的各项
政治权利并且身体自由不受任何限制;此外,还应具有稳定的居住场所及可靠的经济来源等。其次,若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比如当被
保释者无力承担保释金的付款责任时,或者如果涉及到少年犯案件以及年龄已经达到75岁以上的老人
犯罪等,此时,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
犯罪嫌疑人必须提供一至二名保证人进行担保。最后,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为了确保保释程序的公正性和完整性,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必须独立于申请人之外,且严禁同时采用保证人进行担保和
保证金方式作为担保措施。因此,从整体上看,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数量通常为一人,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会增加至一至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
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