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对
贪污犯罪行为所采取的惩罚措施,主要取决于其贪污数额之多少及其情节恶劣程度。若贪污数额相对较大或者还存在其他较为严重的情节,便可依法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以相当数额的
罚金。倘若涉案贪污
数额巨大,同时还有其他更为严重的情节,那么便应依据法律规定,对其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而对于那些贪污
数额特别巨大,并且情节极其严重者,则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同样需处以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贪污
犯罪嫌疑人在案件进入
公诉程序之前,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真诚地表达悔过之意,积极主动地退还
赃款,从而有效防止、降低了损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而且贪污数额也相对较大的话,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获得从轻、减轻乃至免于
刑事处罚的机会。然而,如果贪污数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特别重大的
经济损失,那么他们就有可能面临
死刑缓期执行的严厉惩罚,并且在两年期满之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终身监禁,不得申请
减刑、
假释。因此,对于
贪污罪的
量刑问题,必须综合考虑到各种具体情况,如贪污数额、情节轻重以及罪犯是否具有悔罪表现等等。只要符合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相关条件,法院便有权做出相应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
处罚:
(一)贪污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
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
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
民法院根据
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