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十二日
拘役未必意味着属于
刑事拘留范畴。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明文规定,若某个体在公共场所扰乱社会治安、尚未产生严重损害后果的情形下,可能遭受
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相反地,若其不当行为情节更为严重者,则可能被判处五日至十日的拘留,同时还需承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责任。因此,拘留十二天的情况有可能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的
行政拘留,而非刑事拘留。刑事拘留通常是由公安机关为防止
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防止其对社会构成潜在威胁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这与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拘留性质存在本质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