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法典第七十一条的明文规定,待依法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们,必须严格遵守诸多行为规定,例如严禁销毁、伪造
证据以及进行
串供等。此外,
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有权利要求被取保候审的
当事人遵循特殊的活动纪律,比如将其护照及其他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由执行机构负责保存管理。倘若待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员触犯了以上的法则,他们所缴纳的
保证金将会被全额或者部分没收,而且还极可能被勒令写下悔而过书,再次交付保证金、寻求
担保人提供
担保,或者接受监视居留、甚至面临
逮捕。至于涉案车辆是否会被返还的问题,这个法条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取保候审期内,涉案车辆是否会被扣押或返还。涉案车辆是否能够被返还,这或许要视乎具体的情况来决定,其中涉及到涉案车辆是否与该起案件有关联、是否被当作
犯罪工具使用等等多重因素。如果涉案车辆与此案无直接关联且未被用于实施
犯罪行为,那么在一般的情况下,在
取保候审期间其
使用权应该得到保障。但如若涉案车辆被证实为犯罪武器或与案件存在紧密联系,它就有可能面临扣押或永久没收的命运。因此,是否能够回收到涉案车辆,需要我们依据详尽的事实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全面而深入地分析和判定。总体来看,倘若涉案车辆既未与此案存在直接联系,也未被用作犯罪工具,在通常情况下,它理应得到返还;但若是涉案车辆与案件存在紧密关联或曾作为犯罪工具使用过,那它很有可能会陷入被扣押或永久没收的困境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