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洗钱罪所针对涵盖的侵害对象包含了以下各类
犯罪行为中所产生的
违法收益及其源泉与特质:如针对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庞大组织
犯罪、预谋或者进行恐怖主义活动犯罪、参与
走私活动犯罪、犯有
贪污受贿等重大腐败案件犯罪、蓄意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实施
金融诈骗犯罪等等众多类型的犯罪行为。而洗钱罪行的具体施行流程则复杂多样,细拆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为非法活动提供可供运作的资金账户;其次是将非法得来的财产转换成为现金形式、对货币的收付采用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等特殊形式进行;再者是通过转账或者其他各种支付结算手段进行非法财产的资金流转;另外还可能会发生跨国范围内的非法财产流动现象;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点,就是使用其他多种方式来巧妙地掩盖、隐瞒那些原本就违法犯罪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及其来源与合法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