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和儿童这一
违法行为做出了定义和法律认定。该条款清晰地阐明,这种收买行为一旦被认定为
犯罪,将会遭受严厉的
刑事制裁。具体来说,收买者将会面临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然而,如果在收买行为中还涉及到诸如强奸、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造成
人身伤害或
侮辱等更为严重的
犯罪行为,那么,将按
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严肃惩处。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收买者对待购买来的儿童没有实施虐待,并且不故意妨碍对他们的解救工作,法庭有可能会适当考虑给予
减轻处罚。又或者,如果收买者能够尊重被买妇女的个人意愿,不故意阻止她回到原来的居住地,那么,法庭也有可能会酌情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
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