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在特定条件下依法实施先期
拘留被告人的
强制措施。当针对某个人的
强奸案被提起指控时,公安机关将综合考虑到案件的具体特征,从而决定是否对涉案人施加拘留这一强制性手段。例如,若被指控者正处在预备
犯罪阶段、正在实施
犯罪行为或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发现,或者存在销毁、篡改
证据或串通口供的可能性,亦或是其身份尚未得到确认等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均可依法行使先期拘留权。然而,最终是否实施拘留仍需依据案件的具体事实与证据做出判断。一旦涉案人员被依法拘留,他们将接受严格的审查与调查,以便确定是否有必要采取更为严厉的
刑事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