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设赌场罪退赃事宜,特此加以阐明。这种情形实则指
犯罪者在其罪行被判定为其之后,能够自愿地或者在法律判决做出后,将其所非法获取的
赃款物归原主,即还给
受害人或者上交至国家财政。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明确规定,对于那些因犯开设赌场罪而被定罪的罪犯来说,倘若他们能主动地退回赃款,这便可被视为他们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有悔过之意,因此,法院在进行
量刑时会考虑予以适当
减轻处罚。然而,具体的退赃金额、退赃时间以及退赃方式等诸多因素,都需要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来进行全面的评估与判断。若退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并且退赃金额相当巨大,那么这无疑将会对量刑结果产生积极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