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第二百六十三条以及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针对
抢劫及强奸两种罪行的判决结果,将直接取决于案件本身的具体情况。若涉案人员于同一案例中分别触犯了抢劫罪与强奸罪的话,他们可能会面临两项
罪名相应判定下的
刑事惩罚。同时,依据我国刑法中的合并
处罚原则,此类罪犯也有可能承担更为严肃的
刑罚责任。比如,如果抢劫行为其中涉及到了强奸行为的话,抢劫罪与强奸罪就有可能被视为两个相伴随的
犯罪行为,进行合并处罚。举例来说,如果是在抢劫行动的过程中实施了对受害者的强奸行为,那么该案的涉案人员可能将会面临抢劫罪以及强奸罪的共同处罚,而且刑期可能变得更长,这主要依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至于最终的裁决结果,得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各种情节加以评估,比如
犯罪动机、手段、产生的结果、犯罪分子的态度等等多方面的因素都需考虑在内。倘若案件中存在以上述法条中所描述的加重情节,比如在抢劫过程中导致他人重伤甚至死亡、或者对女性施以长期、多次或特别残忍的强奸行为、当众实施强奸或者
强奸幼女的恶劣情节等诸多情况时,那么对这类罪犯的判决就很可能要更为严格并且以重判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