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一经
提起公诉,除非具备法定的撤销事由,否则不得擅自撤销。这些法定的撤销事由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予以明确,即强奸罪的构成必须涉及
暴力、
胁迫及其他不当手段以至于强行与女性发生性行为,一旦相关
证据得以确定无疑,除非被告人身犯无罪之责或者存在其它法定的豁免或减轻
刑罚之情形,否则无法撤销对于强奸罪行的指控。实践中若被告人能够确切证明自身无辜或者有其它法定的豁免或减轻刑罚之情形,法庭或许会依法判决被告人身亡或
减轻处罚。当然,这需要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涵盖了从证据搜集、质证到辩论等诸多环节,最后由法院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进行裁决。如果你关注的问题在于
起诉之后能否撤回诉状的话,那么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院在起诉后有权撤回起诉,但需满足法律所设定的特定条件并遵循特定的流程,且通常需要获得法院的许可才能启动
撤诉程序。若是轻易撤回诉状,有可能给被告人本应承担的
刑事责任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总的来说,强奸罪一经提起公诉,除非存在法定的撤销事由,否则不可擅自撤销。若须进行撤销诉状操作,务必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条件并遵守特定的流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