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关规定中,明确对于未能通过贷款审核过程的违约方究竟应由谁来负责,涉事方需予以特别关注。
倘若并无类似条款或明文规定,可参照以下原则进行界定:
1.若因开发商原因引发未能获批贷款的状况,例如开发商出售尚未取得法定预售许可证的房屋、或出售尚未达到使用标准的现房等问题;
当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此类现象时,通常会拒绝为该
购房者提供贷款服务,因此在此种情形下,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归还已支付的首付款和
定金,同时要求其
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2.若由于购房者自身因素导致未能获得贷款批准,如提供
虚假信息、个人信用记录欠佳等原因,则为购房者带来的不良结果,应自我背上这部分的
违约责任。
3.排除以上两种情况外,若涉事问题并非买卖双方所致,而是源于政策变动、银行规定调整等
不可抗力因素;
在无法获得贷款的情况下,双方需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妥善安排,尤其是如果在合同上并未对此作出详尽约定的前提下;
若协调无果,身为购房者的您可选择
起诉开发商,充分证明自己是清白无辜的,无法承担起购
买房屋所需的高昂费用,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商退回首付款以及定金。
《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
借款合同,
借款人应当按照
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