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乃是司法机构为提醒
诉讼当事人遵守所规定的特定时限与地点,以方便调查取证并施行相关法律程序所采取的一项必备措施。
关于
拘传呢,这是专指
侦查机关对于尚未被
逮捕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们依法要求他们而且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不经正式传唤亦可立即执行拘传。
然而若犯罪嫌疑人试图反抗拘传,那么侦查官员便有权采取必要的制服措施。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传唤并非拘传的必然前提条件。
同时也要认识到,拘传和传唤在本质上是两种截然不同的
刑事诉讼行为。
传唤其实更偏向于通知的意味,不具备强制力;
但拘传却具有明显的强制色彩。
传唤的实施主体主要为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而拘传则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都有权利行使。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