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备一定必要形式条件的基础上,债权的受让方可直接向法院
提出诉讼,这被认为是一种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有效告知行为。
然而,
债权转让并不是单纯以通知
债务人为其生效的必要要件,且法律也没有对通知的具体形式做出明确规定。
因此,采用
起诉的方式来向债务人为债权转让进行通知是完全可行的。
尽管如此,我们需要指出的是,通知债务人为债权转让的初衷和目的,实际上并非指由
受让人替代原债权人完成通知工作;
也就是说,对于受让方直接
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我们不应仅仅简洁地将其等同于债权人向债务人事先通知有关债权转让事宜,这个看法并不全面。
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作出这样的判断:
即受让人不仅向法院提交有关债权转让的相关文件,并且原债权人或其授权
代理人能够莅临现场、亲自为债权转让的真实性做
证言陈述。
在满足上述所有条件的情形下,我们有理由相信,债权转让的确已透过起诉这一方式,由原债权人成功赋予
债务知晓权,而且至少可以说,在原债权人及其代理人为真伪作出确认的那日起,债权人就已经清楚无误地将债权转让的相关信息传递给了债务人。
《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