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性侵
犯罪刑罚追究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八十七条之明文规定,针对法定最高刑为无期
徒刑或
死刑的
犯罪行为,其
刑事责任的追究期限最长可达二十年。然而,若二十年后发现仍有必要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方可继续执行。然而实际的追究时限将受到案件具体情节的约束影响,例如案件复杂程度高或具有特殊事项的情况下,可能需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展开进一步的追究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
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